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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砌筑工
时间:2008-7-23 来源:石家庄市职业技能教研鉴定指导中心 编辑:sjzosta
                 砌筑工国家职业标准
1. 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砌筑工。
1.2 职业定义
使用砂浆或其他黏合材料,将砖、石、砌块砌成各种形状的砌体和屋面挂瓦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室外,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有一定学习、计算能力,较强的空间感和高空作业能力,准确的分析、推理判断能力,手指、手臂灵活。
1.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24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20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16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初、中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培训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标准教室及具备必要的教学设备工具的技能训练场所。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从事本职业学徒期满。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一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作者:sjzos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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