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
1.1职业名称
育婴员。
1.2职业定义
主要从事0~3岁婴儿照顾、护理和教育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育婴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4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有爱心、耐心和责任感;口齿清楚,会讲普通话;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强;动作协调、灵活;有一定的学习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育婴员不少于80标准学时;育婴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高级育婴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育婴员、育婴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育婴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并配备投影仪、电视机及播放设备。实际操作培训场所应具有婴儿床、洗涤用具、婴儿食品配制及消毒用具、玩具、图书、挂图、手工制作教材及工具等育婴设备,且在40m2以上。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育婴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经本职业育婴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育婴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育婴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育婴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育婴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 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级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育婴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育婴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 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取得本职业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