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组织二○○七年技师社会化考评工作的通知
石劳社〔2007〕63号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二○○七年技师社会化考评工作的通知》(冀劳社办〔2007〕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组织2007年技师社会化考评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全市技师社会化考评工作以“人才强市”战略为指导,以“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为目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核、企业聘任”的原则。
二、组织方式
全市技师社会化考评工作由市职业技能教研鉴定指导中心按照省厅“统一职业标准、统一命题阅卷、统一考评时间、统一考务要求、集中评审和评聘分离”的方式组织实施。
三、考评职业(工种)
车工、装配钳工、机修钳工、工具钳工、焊工、维修电工、铣工、磨工、镗工、锻造工、铸造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电气设备安装工、加工中心操作工、数控车工、数控铣工、汽车驾驶员、汽车修理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餐厅服务员、美容师、美发师、保健按摩师、营业员、茶艺师、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制冷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锅炉操作工、纺织纤维检验工、机械设备安装工、水泥生产制造工、起重工、中央空调系统操作工、管工、电机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
四、考评等级
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上述各职业(工种)。
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车工、装配钳工、机修钳工、工具钳工、焊工、维修电工、铣工、磨工、镗工、锻造工、铸造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电气设备安装工、加工中心操作工、汽车修理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餐厅服务员、美容师、美发师、保健按摩师、茶艺师、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纺织纤维检验工。
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由省劳动保障厅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集中考评,具体日期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申报条件
(一)相关《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用人企业或单位推荐的,在技术岗位工作并掌握高超技能、做出重大贡献的骨干人才。
(三)在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六、考评项目、方式和日期
(一)考评项目:分为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论文写作及答辩四项,各占100分,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单项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在次年补考。在全部考核成绩和综合评审合格的当年,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发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二)考评方式
综合评审:由省中心组织高级考评员对考生的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成就和表彰奖励等方面进行全面评议。
申报资格终审与综合评审同步进行。资格终审或综合评审不合格者,不参加鉴定考核。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或答题卡方式进行。
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操作或仿真模拟方式进行。
论文写作及答辩:采用考生个人撰写论文,评委根据论文内容和本职业(工种)技术等级要求出题,考生现场口试或笔试方式进行。
(三)考评日期
评审:2007年9月15日至9月21日
考核:2007年10月20日至10月26日
七、报名办法
(一)报名地点:石家庄市职业技能教研鉴定指导中心。报名截止日期为2007年7月31日。电话:86014311,86024245。
(二)申报人持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及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均为A4纸)参加报名,经初审合格后领取并填写《河北省技师职业资格考评表》和《河北省技师职业资格考评个人资料表》。申报人应提交以下个人资料(用纸一律为A4纸):照片5张(小二寸黑白照片,背书姓名)、论文一式3份(2000字左右、打印稿)、工作总结一式3份(1500字左右、打印稿)。
八、培训
我市将选择师资力量强、场地和设备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含具备培训能力的大、中型企业),对申报人员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规定要求进行培训,使申报人员通过培训真正达到提高技术技能水平的目的。对培训合格人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作为申报条件资格材料凭证。
九、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意义,把做好技师社会化考评作为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周密安排,规范实施,狠抓落实。
(二)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高技能人才培养,认真落实市局下达的工作目标,积极推动本区域技师考评工作。
(三)企业要逐步完善“使用与培训考评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激励机制,保障技师、高级技师在工资福利方面应享受的待遇,提高他们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
十、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石价〔2007〕39号文件执行。
附件:1.《河北省技师职业资格考评表》 (点击下载)
2.《河北省技师职业资格考评个人资料表》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